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在優惠期限內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則在認定證書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等事項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經濟信息化委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后仍符合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認定和年審合格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認定和年審資格,三年內不予受理企業認定申請,同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上公示。
(一)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在安全、質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四)未及時報告使企業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
對被取消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資格且當年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追繳。
第十五條參與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的人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屬部門或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認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則;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違反認定工作保密規定等要求;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前,仍按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信部聯產〔2002〕86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優惠期滿后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但不得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